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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公司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作者:芜湖亚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2 08:37:35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注册商标的好处有以下五个方面:

1.来源(Origin):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选择(Choice):帮助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认牌购物。

3.质量(Quality):消费者可通过商标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4.营销(Marketing):消费者通过识别商标连续购买商品或服务,对营销起重要推动作用。

5.收益(Economic):注册商标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可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获得收益。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芜湖商标注册,不仅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那些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而在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存在不重视商标的情况,导致企业有了发展,发现冒充产品,维权艰难,浪费时间及金钱。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芜湖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1.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凡没有有效《芜湖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巾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搜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一、盲查期:在进行商标查询当日无法查询或显示查询结果的一段期间(通常是查询日之前的5个月左右)。也就是在进行商标查询时,任何人以任何方法都不能查到在查询之日前的5个月左右时间内,他人是否已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二、产生原因:商标局在受理芜湖商标注册申请后无法立即将之录入商标数据库(每天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只有八小时工作时间),因此查询时自然检索不到。然后在数据录入时,由于人或机器的主客观疏忽或失误,在所能检索到商标数据范围内,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或漏的现象。故而,作为官方商标查询网站的中国商标网也表示对数据结果不承担责任。

三、盲查期能否规避:任何商标注册申请所存在的客观自然风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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