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个人商标申请需了解的要点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办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申请书交至商标局受理大厅。
3.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照国内芜湖商标注册标准收取规费。
4.申请材料
1、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申请书;
2、商标注册申请书(同国内申请);
3、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国际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国际商标注册条件。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
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5)其他显著特征。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相信很多朋友会听到有人问买一个商标要多少钱?会有多贵?老实说,一个商标的价格从几千到几千万不等。例如,苹果花了6000万美元购买了“iPad”商标。然而,对于我们大多数创业者来说,资本等方面的实力是无法与苹果这样的大品牌相比的,所以一些更贵的商标只能停下来。让我们从企业服务中心的小编辑那里了解到低成本的商标转让成本是多少。
一、市场因素:市场需求对商标价值有很大影响。同一商标的价格因类别而异。比如服装、鞋帽、日用化工产品、箱包、皮具、首饰、电脑周边等热门类别的商标已经非常流行。例如,“雪莱”是化妆品的商标。如果登记在第三类日化产品中,其价值会更高;但如果登记在第九类科学仪器和第三十六类财务中,其价值自然会降低。热门类,好标不贵。
二、品牌因素:设计美观、含义优美、易于识别、便于交流的商标具有较高的价值。2-3个字的牌子通常比4-5个字的牌子贵一点。此外,英文商标更受关注。而且,商标知名度越高,其价值就越高,当然交易价格也就越高。汉字+字母,时尚潮流。
三、商标升值空间: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一个企业用心经营自己的商标,使其成为或驰名商标,那么商标的升值空间就会很大,商标的价值在当时是可以想象的。
四、是否瑕疵商标:一般情况下,我们在注册商标时会选择10个左右的小项目,这就限制了您的经营范围。比如服装类的小品包括毛衣、T恤、内衣、运动衫等小品类。而那些不足5类的商标,我们确定为残差。至于瑕疵商标,即使商品名称是好的,价格也不会贵。但是,除非你的商业项目是非常单一的,尽量不要贪婪和廉价选择有缺陷的出价。
了解了影响商标价值的主要因素,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购买商标。当然,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希望以低价购买高价值的商标。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芜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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